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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身亡,妻子不孕,男子找代孕想再生一子

发布时间:2024-05-01 01:02阅读数: 100

独子身亡,妻子不孕,男子找代孕想再生一子
案件事实

江西永丰,男子宋某和自己的妻子共同孕育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和和美美的过着自己的小日子。宋某对自己的儿子非常重视,每天坚持带儿子进行各种活动,想把他培育成一个有担当有责任的人。

许多年过去,宋某和妻子逐渐老去,儿子也长大了,可正当宋某觉得可以颐养天年时,一场意外发生了,宋某的儿子死在了这场意外中,两人悲痛欲绝。思考再三,两人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可妻子年纪大了,已经没有再次怀孕的可能了。

宋某不知从何处了解到了代孕这个方式,几经波折后,宋某经两个中间人找到了一个愿意代孕的女子何女士,于是四人便签订了一个“代孕合同”。

在协议中,宋某详细的写明了自己的要求:生下女儿可支付一万元,生下儿子可支付十万元加一套老房子。如若出现问题,由两名中间人担保。

签订协议后,宋某便开始和何女士同居了。在这期间,他向何女士预付了两万元以及5000元房租。可半年过去了,何女士一直没怀上孕,并且人也不见了,两个中间人也都不见影踪了。

宋某一气之下,将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人给自己一个交代。

以案释法

事情发出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表示说,宋某的妻子才是最可怜的,在失去儿子后,自己的丈夫却为了再生一个儿子选择背叛了自己。

宋某寻找何女士进行代孕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在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规定,我国禁止代孕行为。宋某在丧子后想再要一个儿子是没有错的,但是宋某在自己的妻子检查朱来没有生育能力后,选择寻找何女士进行代孕,那么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

既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几人签订的“代孕合同”也用属无效。虽然宋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与何女士签订了一个相关的合同,但“代孕”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这份合同就不被法律保护和承认。

因此,虽然何女士违反了合同内容,但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合约违背了公序良俗,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宋某向法院起诉时,也正是因为此合同内容不被法律允许,因此才会将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驳回。

何女士拿着宋某的钱玩消失的行为,属于诈骗吗?

如果何女士在代孕合同中有意隐瞒自己无法生育的事实或故意虚假陈述,以获得宋某的预付款和其他权益,那么她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如果何女士最初是以非法占有宋某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前捏造自己可生育,使宋某产生了错误的认知,以致其与自己签订合约,并在签订合约后还提前预收了2万元,造成了宋某财产损失。那么她将会构成诈骗罪。

不过,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我们不清楚在宋某与何女士签订合同前,是否主动了解过何女士的身体状况,因此是否定罪要根据更多的证据和事实来支持。

那么宋某在未与妻子办理离婚的同时与何女士同居半年,属于重婚罪吗?

在本案中,宋某并没有在得知妻子不能生育后与其离婚,而是在两人仍处于婚姻关系时,与何女士签订的合同,并与其进行同居代孕。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但仍与之结婚的,或知道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都可以构成重婚罪。

但本案中,两人只是互相签订了代孕合同,并且在家中同居,两人并没有结婚,因此,宋某并没有触犯重婚罪。

更何况,何女士在与宋某同居时,在宋某家也居住过一段时间,因此宋某的妻子应当也是知道该代孕女子的存在的。

总的来说,代孕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合理期望。在类似的案例中,建议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纠纷,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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